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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违法排放的处罚规定及对应条款

发布:2020-09-22 10:07,更新:2021-11-18 09:04


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违法排放的处罚规定及对应条款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管控,广东省委一直以来都是很重视,并且给到每个市区都有要求,针对企业召开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推进会,其中惠州市和深圳市对于VOC“一企一策”整治工作进展尤为关注,他们都在督促确保顺利完成全年的整治任务。

    挥发性有机物(VOCs)如果没有根据环保要求制定相应措施并且实施的话,会迎来什么处罚呢,下面我们对于处罚条款了解清楚: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应条款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对应条款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对应条款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四、《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对应条款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VOCs.jpg

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对应条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对于企业来说,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环境治理的社会责任,必须承担起环境整治的良好风气,针对企业的VOC “一企一策”整治落到实处,把整治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突出位置,尽快落实整治资金,统筹方案编制、专家评估、设备购置、工程施工和工程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无缝衔接和有序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企业也需要强化后续运行管理。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环境意识和实操水平。完善运行台账登记,保证设施运行的原辅材料、耗材购置、运行时间等基础情况清晰明了。加强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和吸附耗材,确保设施稳定达标安全运行。

一企一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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